(2017)赣032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李新良、朱垂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李新良,朱垂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60322672426928X。法定代表人:彭爱群,行长。被告:李新良,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个体户,住萍乡市。被告:朱垂银,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务农,住上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诉被告李新良、朱垂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谢仁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