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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133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赵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赵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133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负责人:邱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琛,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赵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梦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