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国新与江银锋、陈相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新,江银锋,陈相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820号原告:谢国新,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江银锋,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相鸟,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原告谢国新与被告江银锋、陈相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谢国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国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新撤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计3425元,由原告谢国新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億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