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必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必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必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胜,被告人王必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王必超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沿甬临线自南向北行驶至66KM+300M处(宁海县兴宁北路冠庄加油站附近)时,遇宁海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必超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必超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同日,被告人王必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必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图片说明,视频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必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必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必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必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