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光国与罗建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国,罗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国,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坝庙村一社村民。身份证号6222011979********。被执行人罗建琴,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南关菜市场对面金润种子经营部店内。身份证号6222011973********。申请执行人陈光国与被执行人罗建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40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罗建琴偿付申请人陈光国借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共计3635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光国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执4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