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吕祥振、熊点军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祥振,熊点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吕祥振,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熊点军,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吕祥振与被执行人熊点军为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刑初1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祥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经济损失21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熊点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熊点军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熊点军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熊点军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熊点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点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吕祥振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点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熊点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熊点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9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