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6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齐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齐辉跃,郑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6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98号。负责人陈刚。被执行人齐辉跃,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郑金风,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齐辉跃、郑金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1日10时至2017年7月22日10时27分08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齐辉跃、郑金风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5幢2单元1002室房产,买受人钱海燕(身份证号)以2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梦琴湾佳苑5幢2单元1002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钱海燕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钱海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钱海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哲君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梁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