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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全等5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鹤立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王全,李洪艳,张岩,马铁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526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被告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鹤立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代表人王全,经理。被告王全,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李洪艳,女,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被告张岩,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马铁滨,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原告与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鹤立农业生产资料经销站、王全、李洪艳、张岩、马铁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5.00元及财产保全费5563.00元,合计980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