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2827民初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光红与张翠平、来凤县民生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红,张翠平,来凤县民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27民初1210号之一原告:郭光红,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来凤县,被告:张翠平,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来凤县,被告:来凤县民生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2282734337360X9。公司地址: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汽车客运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10550-5。公司地址: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号。公司负责人:周均民。原告郭光红诉被告张翠平、来凤县民生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光红以证据准备不足及要求赔偿金额需进一步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光红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光红负担。审判员 曾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银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