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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西依路玛稀土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江西依路玛稀土发光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潘俊生,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依路玛稀土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小区北路。法定代表人:黄崇彪,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男,1986年9月3日生,系公司财务副经理。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依路玛稀土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7民初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购销合同签订地在建湖县,货物交付地在上诉人仓库,上诉人的公司也在建湖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龙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供方仓库”,“运输方式:供方代办运输”,供方江西依路玛稀土发光材料有限公司仓库所在地龙南县为合同约定履行地,原告选择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龙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苏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