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汪树红与丁卫锋、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树红,丁卫锋,冯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87号原告:汪树红,女,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丁卫锋,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冯琪,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送达地址盐城市大丰区育红路248号海盗船烧烤店。原告汪树红诉被告丁卫锋、冯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汪树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树红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汪树红负担。审 判 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猛书 记 员 王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