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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陵县金庆重楼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古成术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陵县金庆重楼种植专业合作社,古成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3执10号申请人:龙陵县金庆重楼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龙陵县腊勐镇中岭岗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毕,男,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春,男,系中岭岗村。(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古成术,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家住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本院在执行龙陵县金庆重楼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古成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被执行人古成术思想教育工作,被执行人分三次把执行款80000元交清,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陵县人民法院(2017)云0523执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张永福审判员 :刘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赵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