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刚与林罗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林罗平,苏宗强,徐逢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819号原告:刘刚,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林罗平,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第三人:苏宗强,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第三人:徐逢顺,男,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林罗平,第三人苏宗强、徐逢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刘刚负担。审判员 常晓庆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