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大足区光强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大足区光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4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4号。法定代表人袁多伦,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春龙,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光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玉清村。法定代表人莫光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足环责改字[2016]1-1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立即停止生产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