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343号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屠明飞,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