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27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永祥与杨鹤刚、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祥,杨鹤刚,崔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771号之三原告:单永祥,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杨鹤刚,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崔娜,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宏,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祥诉被告杨鹤刚、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单永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鹤刚、崔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祥撤回对被告杨鹤刚、崔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单永祥负担。审 判 长 童华辉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