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树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92号被保全人刘树富,1,67岁,1950-04-0900:00:00.0出生,地址山东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郭占岗诉被申请人刘树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占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树富的银行存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