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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官颖、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官颖,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官颖,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大众路15号市南工业区管委会*楼。负责人:王淑政,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存刚,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官颖��与被上诉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官颖的仲裁请求”,而对原告提出的“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1992年5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未予判决,二审调解不成,故应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二、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官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中海审判员  崔兆军审判员  朱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蓝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