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24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平邑县粮食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平邑县粮食局,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4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被执行人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本院在执行平邑县玉源粮贸有限公司与平邑县粮食局、平邑县粮食收储中心、平邑县白马粮油工贸中心土地、房屋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6)鲁1326执24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的存款。现因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鲁1326执243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邑县粮食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16×××47账户上6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