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执1923、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朱雷,徐慧芳,孙晓青,姚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923、19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78号。代表人张建培,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318B室。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务楼220-7。法定代表人张振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9-218B。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淹浦村。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雷,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徐慧芳,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孙晓青,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姚春宏,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明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朱雷、徐慧芳、孙晓青、姚春宏信用证开证纠纷二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执1923号、1925号案件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曹得胜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