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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明霞与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霞,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刘明霞,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6日,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7日,陕西榆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磊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0001xxxxx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