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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顾成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成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02号罪犯顾成杰,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包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镇经刑初字第0071号刑事判决书顾成杰抢劫罪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顾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顾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成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际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