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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朱翠华与丁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华,丁江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80号原告:朱翠华,女,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居民,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敬,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江波,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丁庄镇东南坡村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华与被告丁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翠华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朱翠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朱翠华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