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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肖永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肖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7926555XH。法定代表人:庄英明,经理。被执行人肖永刚,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湄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永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永刚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永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35963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富祥汽车经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