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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谈艳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艳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037号原告:谈艳芳,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68320816Y,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20号。法定代表人:邱佳恩,该行行长。原告谈艳芳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谈艳芳以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支行已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自愿履行余下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谈艳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谈艳芳负担。审判员  李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