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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珍、王介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王介朋,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介朋,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介猛,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卜集乡李情村东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介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珍与被执行人王介朋、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在拍卖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