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美斯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宇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美斯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武钢宇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财保22号申请人:无锡市美斯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鸿翔路26号。法定代表人:周英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沭萱,上海市协力(无锡)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雯菲,上海市协力(无锡)律所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武钢宇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内(高新四路与高新五路之间,光谷三路与光谷四路之间)。法定代表人:宋世炜,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美斯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武钢宇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4612041900352694502)。2017年7月2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美斯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武钢宇科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