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敬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赵敬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202号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富中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常惠,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敬宇,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敬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因被告积极配合原告工作,并已全部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恒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迎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