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3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告人艾买尔·图尔,男,1984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及翻译人员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经事先预谋,由艾买尔·图尔驾车将阿依努尔·麦麦提送至本市闵行区龙柏地区伺机实施扒窃犯罪。后阿依努尔·麦麦提在青杉路龙柏三村中康公寓大门内窃得被害人陆某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iPhone7Plu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4,774.40元。同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与被告人艾买尔·图尔结伙以上述方式再次至龙柏地区,由阿依努尔·麦麦提在虹井路XXX号“巴比馒头”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放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华为”牌P8max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975.47元。二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上述华为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郑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手机及包装盒照片,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艾买尔·图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艾买尔·图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依努尔·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艾买尔·图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