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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大宁、刘加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宁,刘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宁,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加荣,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杨大宁与被执行人刘家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杨大宁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17年2月16日向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查明,上述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刘家荣送达,杨大宁向本院申请执行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大宁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潘红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