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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友良与邓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良,邓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182号原告:朱友良,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江,男,199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0594L,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负责人:陈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友良与被告邓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友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良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朱友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