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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龚超与贵州大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超,贵州大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龚超,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贵州大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伍廷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龚超申请执行贵州大海教育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2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炼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