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文良与杜大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良,杜大云,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316号原告徐文良,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杜大云,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红霞,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原告徐文良与被告杜大云、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文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徐文良负担。审 判 长 聂金娄人民陪审员 吴显权人民陪审员 陈柏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