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柑桔良种场与陈世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柑桔良种场,陈世标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769号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91900214W),住所地:宁海县越溪乡白莲寺。法定代表人:胡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川,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标,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丰,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系陈世标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与被告陈世标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柑桔良种场负担。审 判 员 水俊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