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胥社丽与陈思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社丽,陈思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胥社丽,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561021186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律师。被执行人:陈思佑,女,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810822004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胥社丽申请执行陈思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696312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7179元、执行费9363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