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昊江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昊江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昊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典雅居01幢5号702室。法定代表人:沈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3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南京昊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韩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6)陕0116民初6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南京昊江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韩进公司所在地,即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地面铺设要求及工程质量、施工要求,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工程为西安三星项目,地点位于西安市××区辖区,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向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但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