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插夏小配、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轩华大厦三楼,注册号5202021200375。法定代表人周正,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砚平,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代理人车方恒,男,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夏小配,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县刘官镇,注册号520202000090900。法定代表人李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夏小配、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夏小配、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代理费、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合计229698.72元,并按月利率12.3001‰支付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夏小配、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夏小配、盘县广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及经济收入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瞿 浩审判员 杨世刚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