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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付庆丰与吴祖汗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庆丰,吴祖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庆丰,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社东巷28号院5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吴祖汗,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草柄村,现住林州市临淇镇连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执239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吴祖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祖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祖汗在光大银行37×××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