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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执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432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4017-4,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文化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9245-1,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3幢206室。法定代表人吴鹏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26704-7,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许文怡,女,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何鹏,男,汉族,1983年4月2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结欠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871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105元、公告费780元,合计5588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结欠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500万元,该款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于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从2016年9月28日起每季度前支付2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西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鹏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许文怡、何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蒋 东审判员 顾永刚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钟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