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小平,张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岳小平,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张正方,女,汉族,1972年5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岳小平与被执行人张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正方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