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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仙泉、黄晓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仙泉,黄晓南,曾亚心,曾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陈仙泉,男,194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晓南,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曾亚心,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曾俊明,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仙泉与被执行人黄晓南、曾亚心、曾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