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小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兵,男,1997年6月22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乐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杨小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杨小兵在本区某公司职工宿舍301房内,趁无人之机,盗走失主潘某价值2961元的苹果6plus手机1部。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杨小兵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潘某的陈述,证人鲁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价格鉴证结论书,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小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杨小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抵2日,即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杨小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潘苦海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六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曾钟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