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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林业局申请李春生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舒兰市林业局,李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3363号。法定代表人:程普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宝华,舒兰市林业局水曲柳镇稽查大队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汉族,1956年10月8日生,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水曲柳镇清泉村五社。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听证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舒兰市林业局撤回对舒林罚决字【2016】第04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