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兴文、张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兴文,张仲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06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传光,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垅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兴文,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仲英,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兴文、张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为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兴文、张仲英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江兴文、张仲英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钦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