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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5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华杰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杰,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刑初160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华杰(微信昵称:敬天爱人,微博昵称:我只喜欢说真话),女,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永青,山东名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洁(微信昵称:敬天爱人),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英河,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华杰、丁洁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华杰及其辩护人韩永青,被告人丁洁及其辩护人胡英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华杰于2017年9月期间,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被害人谢某(女,34岁,四川省人)近亲属的负面信息,后被告人孙华杰伙同被告人丁洁以删除上述网络信息为由,向被害人谢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谢某于2017年9月26日在本市朝阳区向被告人丁洁母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洁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华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华杰、丁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华杰、丁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没有异议。被告人孙华杰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华杰具有未遂、自首情节,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丁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丁洁具有未遂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后家属帮助积极退赔被害人,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孙华杰通过新浪微博发布被害人谢某(女,34岁,四川省人)近亲属的负面信息,后被告人孙华杰伙同被告人丁洁以删除上述网络信息相威胁,向被害人谢某索要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谢某于2017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向被告人丁洁母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丁洁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孙华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当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陈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转账凭证,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起赃经过,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杰、丁洁法制观念淡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华杰、丁洁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华杰系自首,被告人丁洁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华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丁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