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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与杨进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杨进红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014号原告: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徐民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红,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进红协助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办更、股东注销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杨进红原系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股东及职工,持股比例为7.407%。后杨进红于2006年离职,并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未分红为由于2012年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经口头协商,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杨进红持有的7.407%的股权,并于2012年1月11日向杨进红支付退股款4万元及股金利息1万元。公司收回杨进红的股权后又将该股权分配给了其他股东。但杨进红拒绝配合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及股东注销登记,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亦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故有限责任公司出现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应当由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本案中,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当出现应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现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杨进红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宁夏远东阿尔法淀粉饲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远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