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与张小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张小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07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2号(南宾国际金融大厦)808至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3942414H。被告:张小兰,女,1969年7月7日,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诉被告张小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昌分中心负担。审判长 周蓉娟审判员 蔡 俊审判员 胡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