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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廷伟,张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苍执字第578号申请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廷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学文,男,汉族,居民。关于申请人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廷伟、张学文债权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廷伟价值1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