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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19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1,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2,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彩礼款返还比例较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60%比例返还彩礼款。杨某1、杨某2未提出答辩意见。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1、杨某2返还彩礼款122655元(按彩礼款188700元的65%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某与杨某1经人介绍,于2016年2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1于2017年2月12日离开李某某家之后分居至今。李某某为与杨某1结婚,经媒人支付彩礼款164700元。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而给付的彩礼在婚约解除时应当酌情返还。根据本案案情,李某某与杨某1已共同生活近一年,杨某1、杨某2应酌情返还李某某彩礼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杨某1、杨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李某某彩礼款70000元;二、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李某某负担688.5元,杨某1、杨某2共同负担688.5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未提出新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某1与李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近一年,李某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的彩礼款返还数额,属于一审法院自由裁量范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不宜变更。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