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传芳、黄九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芳,黄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徐传芳,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九章,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未到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传芳与被执行人黄九章(2015)宜芳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302万元。被执行人黄九章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5)宜芳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百度搜索“”